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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比賽場地
 比賽場地要空曠無阻,自本壘起至外野盡頭的距離,女子組至少80.77公尺,男子組至少91.44公尺。
 界外線與死球線之間的區域要有7.62~9.14公尺。

2. 雙色壘包(Double Base)
  一壘可用雙色壘包,材質相同,長76公分,寬38公分,厚度13公分。白色部份適用界內區,橙色部份適用界外區。雙色壘包使用規則如下:
  a. 擊出之球擊中白色壘包為界內球,擊中橙色壘包為界外球。
  b. 擊出內野球,產生一壘防守行為,擊跑員如果未使用橙色壘包,應判出局。
  c. 防守球員必須使用白色壘包,但比賽進行中,球落於一壘壘包的界外區時,防守球員及擊球跑壘員則均可使用兩壘包。
  d. 跑過一壘的擊跑員,回一壘後開始使用白色壘包。
  e. 擊球穿越內野或擊球到外野後,未能進佔二壘時,必須回來站在白色壘包上。
  f. 飛球接殺時的觸壘起跑行為,應使用白色壘包。
  g. 刺殺擊跑員行為演變為由界外區向界內區刺殺時,攻守雙方都可以使用雙色壘包任何部份。
  h 當跑壘員使用白色壘包以後,不可再用橙色壘包,違者出局。

3. 投球規定
 (1) 投球準備動作的靜止,要維持至少一秒,最多不超過十秒。
 (2) 投出之球前行的拋物曲線弧度,其頂點離地面應至少 1.82 公尺,至多不超過 3.65 公尺。
 (3) 捕手接到投出之球,要直接回傳投手。當三振出局或完成捕手刺殺動作時,才可以不直接回傳 。
  判決:捕手未直接回傳投手,壞球數加一球。
 (4) 只要不退出打擊順序或被裁判宣告違規投手,球員再回到投手位置次數是不被限制的。

4. 基本成員
 (1) 至少十位球員。
 (2) 使用增額球員(EP)時,至少十一位球員。
 (3) 要有上列基本成員,才可以開始或繼續比賽。
  判決:任何時候,因任何理由,比賽球員人數不足時,將被判「棄權比賽」。
 (4) 比賽中,凡登錄合格之球員,向主審裁判報准後,即可上場擔任替補球員。

5. 球員守備位置:
 按守備代號 1 至 10,分別為投手,捕手,一壘手,二壘手,三壘手,游擊手,外野手,中外野手,右外野手,自由手。
 除了上述十位守備員,可選擇多使用一位球員,這第十一位球員的職稱是「增額球員」(Extra Player),僅擔任攻擊任務,增額球員代號為 0。

6. 增額球員(Extra Player) : 
  使用增額球員時,先注意以下重點:
 (1) 增額球員是根據英文原意直接翻譯得來,可簡稱「EP」。EP 是額外增加的一位攻擊球員,並不是代替投手或其他野手的指定打擊。在比賽開始前就要決定本場是否要使用EP。如果決定使用,在攻守名單上填寫清楚,而且一定要全場比賽維持使用。不論因任何理由導至不能整場使用EP時,立刻被判沒收比賽(棄權)。
 (2) 使用EP時,變成十一名球員都要打擊,而EP所排定的棒次整場不可改變。
 (3) 含一名EP,所有十一名必須一定要打擊,其他任何十位隊員可依照規定擔任守備。守備位置可以按規則更換,但是打擊順序是不可以交換的。擔任守備的球員和擔任“EP”者不可以相互更換。
 (4) EP可以隨時更換,替補員可以代打,亦可以代跑,並且成為繼任的EP。而這位替補員一定要是尚未上場的非先發球員。

7. 突破僵局(Tiebreaker):
 正規的七局比完,雙方平分,比賽繼續進行時,自第八局開始,每一個半局的第 一打席開始之前,該隊上一局最後一位完成打席的擊球員可以完全佔有二壘,成為無人出局,二壘有跑壘員的狀況,稱為突破僵局。這位特殊跑壘員可以依照替補規則替補。


資料來源:2004 ~ 2006中華民國慢速壘球規則 http://www.cspsa.org.tw/cspsa/rule20046.ht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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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ctepow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